网站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400-123-4657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

400-123-4657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是问题, 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查看联系方式>>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死亡-题材摄影伦理评价的三维指标

作者:3VRcx1UmTsCGNpwC    时间:2024-06-28 12:53:35

新闻摄影 >> 摄影技巧 >> "死亡"题材摄影伦理评价的三维指标"死亡"题材摄影伦理评价的三维指标 2013年03月作者:汤天明来源:新闻记者责任编辑:开心简介: 作为道德哲学的伦理学,在哲学范畴内分化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前者用抽象方式探索伦理问题,后者则试图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落实到政治、医学、教育等每一领域,规范伦理学体现为相应的应用伦理 ...内容:

作为道德哲学的伦理学,在哲学范畴内分化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前者用抽象方式探索伦理问题,后者则试图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落实到政治、医学、教育等每一领域,规范伦理学体现为相应的应用伦理学。从“规范伦理”角度考察,新闻摄影伦理问题主要是判断标准的问题,而判断主体多元化、时代变迁及传播体制沿革,都为伦理判断创设了复杂的社会背景,“功利主义”与“绝对个人权利”的冲突,也给新闻摄影伦理评价制造了难度。

在新闻摄影诸题材中,“死亡”题材极为特殊且高度敏感,埃迪·亚当斯的《枪毙越共》因同时涉及生命、战争和政治,是研究者广泛采用的案例。人类对死亡的恐惧和同情,属于超越国家、民族、政治的人道主义范畴,具有最为强烈的伦理意义。基于这种独特的伦理价值,罗伯特·肯尼迪被刺图片、约翰·菲勒拍摄的美国国家卫队在校园枪杀反战学生图片等,都是比较经典的摄影伦理学案例,在各类教材、专著中有较高的出现频率。

在国内新闻摄影界,死亡题材也是一种屡见不鲜的传播现象,究其原因:一是该题材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二是迎合了部分媒体所追逐的“娱乐化”报道思路。其间所显示的伦理误区,必须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思考。本文选取这一传播现象为主题,试图从不同维度勾勒伦理评价的方法。

一、刺激性程度的考察

照片的刺激性程度,指向媒体与读者的伦理关系,那些明显会给受众带来心理不适的照片要慎用。这样的考虑同样应该出现在新闻摄影课堂教学、教材编写过程中,有些图片若收录为插图,将成为说理的良好佐证,它或许能够引发同情,或是有力地提醒新闻工作者注意伦理问题的重要性;但它是否会沦落为满足窥私欲的娱乐品,或者是否会因其刺激色彩而给读者带来视觉伤害,就超出论述者的控制范围了。

2012年6月,福建省一名轻生女子在福州闽江公园望龙台附近跳江自杀,一男子跳入江中实施营救却不幸遇难,遗体打捞上岸时仍保持着托举姿势,《海峡都市报》报道此事后,①媒体、网站和微博等迅速跟进,将该男子称作“无名托举哥”。在“哥”和“姐”都带有极强戏谑性的网络文化时代,将有此义举的人物称作“托举哥”,是否有将新闻报道娱乐化的嫌疑?而且,放置在水泥地面上的遗体照片也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一张为胸像,能清晰地看到死者的容貌,另一张则拍下了死者的“托举”动作。这两张照片具有比较明显的“消费”色彩,也是对救人者的漠视与不敬。

在某些特殊时期,把关人对死尸图片的屏蔽,会被受众认为是对于新闻客观性原则的违背,甚至会被视作试图掩盖真相的行为,这样的情况在战争摄影中尤为普遍,但不能成为阻碍媒体对这类照片开展伦理衡量的理由——如何在传播真实信息与避免过分残忍之间找到平衡,是媒体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主题。

美国的一些报纸编辑会模拟“早餐测试”来预测照片的反胃程度,即读者在吃早餐时看到这样的照片,是否会产生厌食的情绪,这种“身份置换”的思考方式,正是伦理研究的原则之一,也能够体现出媒体对于受众的尊重。当然,如果照片不能通过早餐测试,媒体所做的也不只是不予报道那么简单,如前所述,“平衡”才是关键。对此,美国波因特学院所提出的一些建议,非常具有参考价值:其一是对照片的传播效果进行控制,具体的方法是版面安排与大小控制;其二是对照片进行相关的技术处理,如裁剪、调整反差、局部加减光等,但不能因此损害照片的真实性。美国广播公司新闻部助理保尔·柯利威兰说:“在展示一具面目全非的尸体这一点上,我们需要进行约束。我们可以展示被单下的尸体和覆盖在尸体上的血迹斑斑的被单,但是不需要展示尸体。每天我们身边都充斥着暴力,你实际上并不需要通过展示那些画面,让人理解那个报道的暴力特征。”②国内部分媒体习惯于在照片的刺激性部位叠加马赛克效果,也是技术处理的一种方法。其三是通过文字进行解释,例如做出儿童不宜的说明、告诉读者为什么要发表这样的照片、强调发表照片的根本目的是信息传播而非耸人听闻等,而深度报道则可以通过文字来稀释照片的视觉冲击力。③也有的媒体遵循“距离”原则,即尽量少报道本地的死亡事件,而代以其他地区发生的类似行为的图片。

在拍摄时尽量不采用过分刺激、暴露的手法,也是值得摄影师思考的,获得2012年中国国际新闻摄影比赛新闻人物与肖像单幅金奖的《卡扎菲身亡》(新华社记者李木子摄),虽然以卡扎菲的尸体为拍摄对象,但并未呈现出过分的恐怖,因而是一个值得学习的案例。

二、施救的可能性指数

评价死亡题材新闻摄影的伦理状况,还需要研究事发时的施救可能性。

拍照还是救人,是新闻摄影伦理学中的经典问题,凯文·卡特的《饥饿的小女孩》是该领域的经典案例。通常的说法是:照片发表后,舆论四起,纷纷对拍摄者进行谴责,三个月后的一个深夜,卡特无法忍受舆论压力和内心谴责,把自己关进了充满发动机废气的密闭车厢,窒息死亡。他还在遗言中写道:“首先,我必须说我表示道歉。我到超越人生痛苦和欢乐,只有宁静的地方去了……真的,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的程度。”凯文·卡特也因此被称为摄影界“以身殉影”的第一人。

不过,这种在道德谴责与自杀之间建立简单联系的做法,也引发了一些质疑。先前的新闻摄影伦理文本引用的卡特遗书,其实还有一些没有公开过的部分:“心情恶劣,没有电话……没有付房租的钱……钱!!!我被鲜明的杀人、尸体、愤怒、痛苦、饥饿、受伤的儿童、快乐的疯子的记忆纠缠不休,总是警察、总是屠夫……”卡特拍摄饥饿小女孩的照片时,他的好友西尔瓦也在现场,据他回忆,当时他们随联合国的一架派发粮食的直升飞机降落到苏丹,在发放救济粮的30分钟之内有机会拍一些照片。那位被拍下的孩子蜷曲在地上仿佛在哭泣,而她的母亲正在忙着领取救济粮,暂时没有时间照顾她,就在这个时候,一只秃鹫在孩子身后落了下来。凯文轻轻地调整了角度,为了不惊扰秃鹫,把他们两个都收进镜头,拍了几张之后,秃鹫飞走了。西尔瓦其实也拍摄到了同样的场景,只是没有获得任何奖项。

尽管卡特并非在伦理上无懈可击——因为我们无法判定这张照片能否为苏丹人赢得了广泛的同情和救助,却看到拍摄者本人获得了各种荣誉。但显然,道德谴责与拍摄者自杀之间的简单联系,是在没有得到更广泛背景资料支撑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也给伦理研究者们一个提示:摄影瞬间的时空唯一性,极有可能割裂丰富的上下文语境,从而造成研究过程中的评价偏差。

拍照与救人的关系是涉及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新闻伦理范畴,如果被摄者正倒在血泊中,生命垂危,围观者中无人施救,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如果选择拍摄,明显是不合时宜的。但如果没有施救的可能性,或者受害者正在得到他人的救助,记者的拍摄行为或许可以得到重新评价。肯尼思·柯布勒著在《美国新闻摄影教程》中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总统候选人鲍勃·多尔在加利福尼亚州奇科市从讲台跌下时,法新社记者J·大卫·埃克在紧要关头扶了他一把,以避免多尔的头碰到地上,埃克没有拍到照片,路透社记者里克·维尔金因为离得太远没有帮上忙,所以拍到了这个瞬间。应该说,这两位记者都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埃克的做法是基于最基本的人性,而维尔金因为离得太远,所以无须在拍与救之间进行选择。

在当前的中国新闻摄影界,放弃拍照而选择救人的记者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陕西《华商报》摄影记者李晖,曾有三次放下相机抢救轻生者、落水者的经历,这一放弃职业诉求而追寻公民伦理的选择,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不过,新闻界的娱乐化思潮和行业伦理监督的缺位、个别媒体或从业人员价值取向的扭曲,也频频催生“拍照先于救人”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是福建《东南快报》的“抓拍骑车人落水事件”,虽然落水的骑车人并无大碍,但雨天、大坑这样的元素,一旦与年老力衰的年长者相结合,则不无造成死亡的危险。作为记者,应当对这样的局面有所预见,而在面对网民的指责时,“引发管理部门关注、促成问题解决”却成为选择拍照的理由。更令人困惑的是,在新浪网召集的专题讨论会上,国内知名的一线记者、学者,大多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对这位记者的选择给予高度评价。此外,在大量关于车祸、溺毙、凶杀的图片报道中,“新闻专业主义”的提法也经常出现。客观地说,“新闻专业主义”是新闻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提高新闻事业发展水平的必然路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有闻必录”,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对媒介中立属性的确定和对政治权力、资本力量的疏离。如果仅以新闻专业主义为记者的选择辩护,而抛却其他的伦理评价维度,实属一种庸俗的理解。此外,“社会公器”属性是新闻专业主义对媒体的价值界定,离开了对民主、民生、人文的关注,媒体就蜕变成为纯粹的信息加工、传播机器。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所谓“促成问题解决”,是一种明显的逻辑悖论,把具体的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是早已被包括政治伦理、新闻伦理在内的各种规范伦理学抛弃的做法。

三、公共性准则

“公共性”是各类摄影伦理问题中具有普适性的评价准则,它是一个严肃的政治学概念,通俗地说,新闻事件的公共性,即是这一事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资以进入公共空间供社会关注、探讨的程度。由于死亡题材的特殊性,考察这类照片的公共性,便具有了更为特殊的意义。

西方新闻摄影界有一种共识:当拍下别人的照片时,也拍下了他人匿名的权利。美国视觉文化研究学者道格拉斯?哈珀就曾经质疑过媒体发表照片的“伦理道德权力”。美国传媒学家吉夫?格林菲德则认为:“在新闻媒介看来,对每一个处在公共事业下的人来说,他的隐私、他的嗜好、他的尊严也都随之不存在了。”&很显然,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新闻事件,拍摄与传播与否,有赖于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首先就是事件本身的新闻价值。

在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适当地展示人的痛苦,的确有其传播意义,唐山地震发生后,媒体展示的照片多为军人救灾、领导视察、灾后重建等“正面”题材,作为个体的“人”严重缺席,而汶川地震的摄影报道中,读者能够在人的痛苦的直观展现中体味到灾难的严重性,这本身就是灾难报道中最重要的部分。再比如,同样是溺水或车祸事故,如果背后有长期存在却未能得到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是在同一区域发生的频率很高,其值得被报道的程度,就明显高于一起偶然发生的事故。

《南方都市报》摄影记者谭伟山的《暴力城邦》,是近年来死亡题材摄影报道的经典案例,作者在多年社会新闻摄影实践中获得的以暴力(当然包括死亡)为主题的照片,被汇总至《南方都市报》的视觉专版。拍摄者本人对这些照片的评价是:“残酷的不是照片,而是现实本身”——纪实摄影之所以在很长时间内被边缘化,主要来自其所秉承的记录观念与权力主导的摄影观之间的冲突,因此,“现实”这一评价本身极富批判意义和公共精神,也体现出“记录”是摄影师的主导性价值取向。从照片的具体内容看,作者多关注底层、弱者、小人物,其公共性不言自明。不过,涉及死亡的部分图片,其公共性却与前述的“刺激性程度”发生了冲突,给伦理评价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类似的案例还包括2012年的周克华事件,被周克华杀害的市民,以及被击毙的周克华本人,其倒在血泊中的遗体都在网络媒体上得到了较为清晰的呈现。周克华遗体照片的披露,不乏证明凶手已死的实证价值,对于社会稳定不无意义,但因为发布方没有对鲜血、弹孔进行任何技术处理,故而不能完全逃避“刺激性”维度的伦理评价。而遇害银行储户照片的发表,不仅触犯了这一“刺激性”禁区,还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面对具有公共性的死亡图片,媒体、摄影师也要严肃地考虑它们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令那些经历亲人死亡的、痛苦万分的家属感受到更多的痛苦。对此,本文开头所提及的“功利主义”和“绝对个人权利”构成了一套二维评判标准。功利主义者主张通过照片检测环境变动、引发社会关注,而“绝对个人权利”的主张者则指出死者、家属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两种标准各执一词却都不无道理,但在作出具体的评价时,还需要借助前述刺激性原则与公共性原则加以共同考察,并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度”的衡量与传播效果的预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惨剧的视觉呈现有可能引发他人的警觉,从而尽可能避免相似的惨剧发生在自己身上,而部分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也愿意通过媒体传播自己的苦难,这一点在伦理判断中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论坛报》刊登了烧伤者萨琦?沃克曼的照片,两天后他们又发表了这个小女孩父母的一封信,解释了为什么她的家人认为公众需要看到这样的照片:“我们希望你能知道,从她最初被灼伤而徘徊在死亡边缘,到她这样一个认为生活就是芭比娃娃和女童子军的六岁女孩重新回到我们身边,她究竟经历了怎样的痛苦挣扎。当你在商店和饭馆偶然遇见她的时候,第一反应可能是感到悲伤。但是如果你真的遇见她,我们希望你能像我们一样,把她看作一个勇敢的小女孩。”'而照片刊登后也产生了好的效应,报社帮助受伤的小女孩凑齐了5万多美元作为治疗费用。

在死亡题材中,自杀事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因为自杀不是意外事件,而是包含着自杀者自己的人生选择。需要我们思考的是:救人是否会违背自焚者的个人选择,即便自焚者获救,以后将会发生的情况是摄影师能够控制的吗?而因情感受挫、心理疾病、瞬间爆发的精神焦虑造成的自杀事件,因其公共性相对较弱、个人隐私性质较强,其拍摄、发表与否,则可能引发不同于南越自焚事件的评价。■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新闻摄影方向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研究生科研创新训练计划“观看秩序的瓦解与重建——社会视域中的当代中国摄影”项目研究成果)

注释:

①赵杨、吴臻:《“托举哥”遗体DNA本周内提取》,《海峡都市报》2012年7月3日

②何伊凡:《表现痛苦,但不能详述》,《新闻与写作》2003年第6期

③⑤任悦:《视觉传播概论》第282页、第27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对于这一事件的介绍和讨论,可参见陈力丹、胡森林:《记者职业行为的边界何在》,《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吴新文:《超越道德苛求与道德放纵》,《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⑥肯尼思·柯布勒:《美国新闻摄影教程》第345页,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返回列表页】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2-2024 k1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公司 版权所有电话:400-123-46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ICP备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