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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图片中的隐私权——揭露真相的临界点

作者:3VRcx1UmTsCGNpwC    时间:2024-07-01 16:02:05

新闻摄影 >> 摄影技巧 >> 新闻图片中的隐私权——揭露真相的临界点 新闻图片中的隐私权——揭露真相的临界点 2013年04月作者:陈斌荣来源:中国摄影报责任编辑:开心简介: 近年来,围绕新闻图片产生的争议和话题随着全媒体时代的来临越发多起来。从新闻摄影的真实性,到新闻图片的前后期,甚至传播中的造假误导,从图片编辑到图片剪裁……因为读者素来对新闻图片真实性的预期,它 ...内容: 近年来,围绕新闻图片产生的争议和话题随着全媒体时代的来临越发多起来。从新闻摄影的真实性,到新闻图片的前后期,甚至传播中的造假误导,从图片编辑到图片剪裁……因为读者素来对新闻图片真实性的预期,它的每一次争议都关乎摄影与摄影人的权威和诚信,而对这种热闹的普遍关注,却隐藏了具有公开发布性的新闻图片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其中新闻图片侵犯隐私权便是一例。在这个图像无处不在,隐私竟付阙如的时代,每个人都会对自己的个人领域和个人生活加以有形无形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摄影记者提出的关于新闻图片与隐私权的话题便对所有的拍摄者和被摄者都有了可供参考的意义。  曾经江苏某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街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刊登在该报头版。令人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随后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结果导致其妻子见报后大怒。原来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情人关系。该案例中摄影记者是否侵犯照片主人公的隐私权还不好说,但毫无疑问的是,该男子的婚外情属个人隐私。  新闻图片作为传播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随着网络等信息技术、人造卫星等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图片传播变得更加快捷、简便,其影响范围也日益广泛,由此导致其传播事实真相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更为突出,对个人隐私也产生了威胁。因此,对新闻图片报道进行相应的规制已成为隐私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侵权表现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目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概括保护和专门保护等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隐私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可知,名誉权受到影响可以被看做是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结果,但在某些新闻图片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即使该图片并没有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因图片的刊载致使个人的私生活完全地展现在众人面前,从而也会对当事人的感情和心理造成严重影响,如前述某报刊载的“温馨情侣”照即是例证。  新闻摄影记者通过图片或图片加文字的方式,向公众传递信息,履行自己新闻报道的职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由于图片形象、逼真、直观、视觉冲击力强等特点,使图片新闻比单一文字新闻更具有吸引力、说服力。因此,图片在新闻报道中的采用率越来越高,但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一般而言,新闻记者拍摄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侵扰他人隐私 摄影记者在拍摄时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及获取照片时所采取的方法和途径都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一般而言,侵扰他人隐私的拍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未经他人许可,闯入其私人场所进行强行拍照。  b、隐瞒摄影记者的身份进入私人场所拍摄。  c、在公开场所使用超长焦距的镜头,以及采用爬树、钻地沟等方式偷拍不在公共视野的私人场所。如某人在自家宅院的游泳池内游泳,宅院内外有树墙阻隔,外人一般看不到里面的一切,但摄影记者爬到树上拍摄。  d、在限制拍摄的公共场所强行拍摄。如在医院,摄影记者未经患者同意,强行拍照。  e、对他人进行不停息地跟踪、骚扰。  公开他人隐私 指获取他人私人信息,未经允许而公开,引起公众的关注。公开他人隐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摄影记者公开发表侵犯被摄者隐私的照片。  b、公开有损被摄影者形象的照片。  c、与事实不符的照片。  d、文图不符。  e、公开照片时间不当。如摄影记者在报道患某种性病时,摄影记者把镜头对准了一位毫不相关的健康女士进行拍摄,导致该女士成为大众讨论的焦点;或者对所摄照片做出有违事实的解释,使第三者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  其他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是指除上述行为之外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众所周知,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旦新闻图片曝光个人隐私,其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巨大的。  由于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应该区别对待的,因此,判断一幅新闻图片是否侵权,首先应该判断其侵害隐私权的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是否为社会正常关注的,这是隐私权对公众知情权的让渡。侵害隐私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烦恼、尴尬等心理影响,但具体程度难以把握,所以判断应基于“合理人”的标准之上。通常在符合以上三个层次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 抗辩事由  非社会正常关注的事件多为一些非主流的、低俗的或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的事件。至于“合理人”标准,按照美国判例法,公众合理关注的事,要参照社会的习俗与公约,即通过社会道德观念来判断行为是否适当(《媒体侵害隐私权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费艳颖、杨颖著)。当公开发布的信息已不是公众有权获得的信息时,其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而成为一种单纯的对私生活的病态的、哗众取宠的窥探。这时,一个正派的、理性的社会成员都会说他对这类信息不感兴趣(《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著)。最后一个标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同意媒体报道会直接影响对媒体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同意报道,媒体依然有义务让当事人知道所报道的内容,如真实姓名是否隐匿,细节刻画是否过于露骨等,以便当事人确认私人事件能被披露的最大范围。区分“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的原则应在新闻工作中得到强化,这是媒介功能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公众知情权和新闻媒介报道权力平衡的表现。如果说自愿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应该为自己名誉和地位在精神上的满足感付出代价的话,他们隐私范围的缩小就是最好的惩罚;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由于自身的行为和结果与公共利益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关,隐私范围也会相应缩小。尽管如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仍应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保护——这个范围不好划定,只能用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包括社会利益原则、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人格尊严原则等。  当然,并非所有新闻图片中涉及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构成隐私侵权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作为抗辩事由,阻却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成立:  拍摄地点在公开场所 在隐私侵权纠纷中,信息是从公开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获取,这点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在私人场所,未经同意获取私人信息,会对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扰,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所谓公开场所,是指被摄影者所处地点不属于私自或不公开的地方,任何人经过均可以看到或听到的地方。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是自愿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内的,其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人看到听到,因此,在公开场所没有个人隐私。摄影记者为新闻报道在公开场所可以拍摄任何人,无论是名流还是默默无闻之人。但如发表的照片有损被摄者的形象时,摄影记者要证明自己所摄的内容具有新闻价值。  拍摄对象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与新闻价值及公共利益相关,也是对抗隐私权的主要理由。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包括党政官员、公职候选人、文艺明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新闻报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内容可以详细到何种程度,与具体的公众身份有密切关系。公众人物又分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如党政官员、公职候选人、文艺明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取得很高的地位和名声的人,由于这些地位和名气客观上使其成了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激发别人对其感兴趣,他们为了自己的地位和名气自愿使自己陷入公共评议的境地,以放弃其大部分隐私为获取地位和名气的代价,他们不应当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在通常情况下,许多自愿性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公开个人的健康、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应让渡于公众知情权。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那些没有明示或默示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思表示,但因为与某些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有牵连而成为媒体关注对象的人。如因涉嫌抢劫而被捕的男青年,被捕时被记者拍摄下来并刊登在新闻媒体上,该青年此时就成了非自愿的公众人物。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社会关注不是出于其本意,而是“不幸”地被新闻与公众的兴趣所捕捉,是被动卷入公众视线之中,几乎没有利益可得,因此,对他们的隐私的保护应当强于自愿性公众人物。拍摄内容涉及公共利益 保护隐私权并不是禁止公开任何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件或任何涉及普通利益的事项。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如果新闻报道涉及公共利益,则新闻自由大于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对公共利益尚没有一个非常准确、完全令人满意的定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在权衡是否存在公众利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既要考虑报道内容,涉及什么人、事发时间及地点,对社会的影响,还应当考虑社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等。报道符合事实又属公众利益的内容,一般都会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防止对公共利益的泛化倾向。这是因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的人也有纯属个人的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的事也有一些细节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并不具有新闻价值。如政府官员也有如通信秘密、夫妻性生活等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摄影记者就不能报道。  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 这里的同意,既包括摄影记者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进入私人场所拍摄,也包括同意将其拍摄的图片予以发表。同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同意有口头和书面的形式。默示同意是指明知摄影者是记者,对记者的拍摄没有提出异议或身处公开场所。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性,被拍摄者只要自愿将自己的隐私公布于众,他就不能再对该图片主张隐私权。之所以要经过被拍摄者同意,是出于对被摄影者意愿和人格的尊重,也可以使报道的内容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实践中,被摄影者同意抗辩事由不适用于被摄影者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形,但在征得他们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拍摄。 风险防范  新闻图片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摄影记者要注意讲究采集事实和证据时的手法、表达事实和证据时的形式要科学、合理、合情、合法,就能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抓拍图片要注意角度。给抓拍图片取一个好的立意角度尤其重要,可以给图片增色不少。但更主要的是,拍摄时应充分考虑到抓拍图片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在表达上可以合理规避侵权风险,再加上通过多种途径核实、了解相关的新闻要素,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失实、失准、失真现象的发生。比如在拍摄一些揭露性题材时,为避免惹上官司,摄影记者首先要在照相机的取景框中尽量避开无关人员,或者通过后期裁剪加以去除。如果实在避不开、裁不掉,就要在仔细核对身份后,告诉图片编辑,由其进行编辑处理。  合理利用编辑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新闻图片是以具体的形象说话,尤其以人物形象说话,因此给特定人物形象予合理保护,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摄影记者自我保护、避免侵权的需要。如摄影记者在采访中可以通过拍摄手法的处理,防止侵犯被摄者的隐私权,或是在拍摄后,通过暗房或电脑技术处理,虚化、马赛克和隐去人物面部主要特征等手段,防止侵犯被摄者的隐私权。  加强图片资料库管理,避免资源不正当流失。摄影记者的图片资料管理在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一则可以保存史料,另则可以提高新闻资源的重复利用效率。而从自我保护的角度看,加强图片资料库管理还另有其重要意义:一是调用历史资源图片做配图时,要注意图文的相关性;二是新闻资料图片用于商业活动时,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三是管好网络个人空间,以防图片资料被不怀好意的网民盗用。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要轻意将个人图片资料库建在网络上,也不要将一些可能会涉及侵权的资料图片上传到网络上,以免节外生枝。  当摄影记者在按下快门的那一刻,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还要考虑社会伦理道德;摄影记者不但要受法律的约束,还应受道德的规制。总之,摄影记者不但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具备对人的尊重和对他人人格尊重的意识;不但要接受司法、社会外在的监督,还要自律,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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